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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闻] 房产证上加亲属的名字,不应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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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9: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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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修订让房子等大块财产产权归属的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笔者认为这预示着财产将会慢慢的从以家庭为单位变成以个人为单位,财产的新分割形式也将有更多的问题函需要解决。


特别是近几天看到南京、武汉、苏州、无锡、上海、北京等不少城市出台让人或者不出台相关税收措施,更有甚者是领导一个电话而非书面通知就决定征税的方式,着实让人心里戚戚然。



真的可以说这个税收政策颇为有点见机行事,有趁火打劫之嫌。毕竟这和房子的交易不同,而是家庭内部财产存在形式的一种变换而已,在一直强调家的国家,强调家的中国,可以说这样的婚姻法真的是敢于直面中国传统的家族文化,如果说计划生育间接的使得家庭文化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推进,那么这个婚姻法将会大大催化以家为单位财产看待方式的解体,让人们用新的契约精神来看待更多的问题,甚至会影响道德的重新界定,而绝不是像今天的分割方式这么简单,增加税收这么明了,在政策的前瞻性上有点一塌糊涂。


即使是面临这样的问题,这样的一塌糊涂。对于房产证上增加亲人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税,在目前看来只可以用恣意妄为来形容,于情于理与法都难以解读。


其一,毕竟在目前中国很多常规事件的处理,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式。如同家庭里面养孩子,家庭中的自然分工等等。


其二,在房产改革刚刚过去的几年,房子在交易的时候很多已经完成了国家的税收部分,到今天房子名字添加只是针对过去的思维模式和新婚姻法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


其三,房子交易后到今天,即使出现了讨论中所说已经产生了溢价部分,而溢价部分虽然存在可是并没有实现变现。有些只有一套房子的家庭甚至根本没有可能拿到去销售,而自己睡在大街上,你涨价是这些人居住,你降价还是这些人居住。因此,只要添加房产的亲属名字并没有用来变现,也就不应该收取这部分费用,只有到房子需要交易,或者婚姻破裂需要转移给一方,或者当事人一方死亡,属于继承的部分,这是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的,其余的部分相关部门乐观其成比较适当。


其四,在本质上,房子在中国的产权也仅仅是几十年的租赁权,
而非永久性的产权,其事实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租赁而非其他,如果这样要缴税,那直接规定房产证没有名字的向有名字的人交纳相应的租赁费算了,这样似乎更合理,仅仅交纳一个契税算不算变相的支持一方向另外一方的财产掠夺。


其五,今天房产证添加亲人的名字,本来是要纠正原来观念问题的遗留,因为当时毕竟还没有现在的法律法规,现在有了新的法规,在婚姻事件产生的时候,如果你老婚姻适用老办法,新婚姻适应新办法,那么相信很多人也不会去添加名字。徒然去增加这部分的支出,甚至是重新办理房产成本证的支出,如果用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那么这部分费用都应该国家自己承担。新婚姻法是你出的,相关的支出却要我们付费也不尽合理。


而既然你不管原来的事实。按照新的婚姻办法处理老的婚姻问题,在财产的处理上出现和原来婚姻法有重大不一致的地方,而还要想这些老婚姻收取添加名字的所谓税收的话,可能本身就不合法,同时还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嫌疑,让你的人们缺少稳定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因此可以说,加家庭成员名字的房产税收有点趁火打劫之嫌,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情理依据。


用另外一种观点来看,就是目前的税收也有不尽合理之处,国家真正的税收都应该建立在每次交易的增值部分上,而不是目前的整体缴税,这才会真正大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二次分配。以房子为例,前一业主在获得房产的时候,已经缴纳了当时房子的税费,到今天转手销售的时候,新业主应该交纳的税费理应是房子溢价增值部分的税收,而不应该继续按照房子的总价计税,否则国家就有重复收税的事实。当然这是另外的话题,虽然不合理,可是却事实的存在,正在发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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